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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放虚假广告宣传 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

来源:如东律师网作者:江苏-如东律师时间:2015-04-27

  为谋不义之财,注册成立公司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,近日,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、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梅某、吴某、赵某三人。

  经查,犯罪嫌疑人梅某、吴某二人自2011年1月份开始,通过网络的渠道从北京、河南等地的供应商处大量购买“仲景圣方”等非药品产品,由赵某在滁州地区投放虚假广告宣传,并在当地各大药店违规租赁柜台,通过销售前电视广告虚假宣传,销售时店员虚假承诺促销,售后的客服回访中,销售者均将此产品以具有治疗多重骨病疗效的药物销售,而实际该产品的成份为辣椒素、生姜油等不具有治疗功效的一般物品,将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。

  因见有暴利可图,梅某、吴某于2011年11月在合肥市注册成立了“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”并相继在安徽省合肥市、铜陵市、宣城市、淮北市、安庆市、六安市、宿州市、蚌埠市等多地招聘区域经理销售各类产品。2011年12月份至今,该公司通过赵某仅在滁州市区的“中心大药房”、“益生堂大药房”、“光明大药房”所销售“仲景圣方”和“谷德宝骨细胞修复液”的金额达数十万元。

  另查,合肥xxx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该公司及公司内人员均无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,自2011年12月份起由赵某开始在滁州地区租赁柜台,并聘用人员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多种药品,获利十几万元。

  检察官释法

  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侦监科的检察官介绍,犯罪嫌疑人梅某、吴某、赵某三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,在市场中大量销售且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,涉嫌销售假药罪;在未取得国家行政机关许可,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大量销售具有国药准字批文的药品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涉嫌非法经营罪。

  对犯罪嫌疑人梅某、吴某、赵某成功批捕,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,维护了药品市场经营秩序。